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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河北省创新教育学会学生发展指导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本会定名为“河北省创新教育学会学生发展指导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 

 第二条 性质:本分会是河北省创新教育学会下属的分支机构,由致力于学生发展指导工作的教育工作者、研究人员、学校管理者及关心学生全面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宗旨:本分会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核心,依托创新教育理论与实践,探索并实施科学有效的学生发展指导体系,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为构建高质量教育体系贡献力量。 

 第四条 指导原则:本分会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倡导学术自由与创新,注重实践探索与成果分享,服务于会员成长与教育事业的进步。

 第五条 上级单位:本分会接受河北省创新教育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理论研究:开展学生发展指导相关理论研究,探索新时代背景下学生成长规律与教育策略。

实践探索:推动学校建立学生发展指导中心,开展生涯规划、心理健康、学业指导等实践活动。 

师资培训:组织教师培训与工作坊,提升教育工作者在学生发展指导方面的专业能力。 

学术交流:举办学术会议、研讨会,搭建交流平台,促进国内外学生发展指导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咨询服务:为学校、家庭及学生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咨询服务,解决学生发展中的实际问题。 

成果推广:编辑出版相关书籍、期刊,推广优秀案例与研究成果,促进知识共享与成果转化。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七条 会员类型:本分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个人会员:热爱教育事业,关注学生发展,在教育、科研、管理等领域有一定成就或贡献的个人。 

单位会员:积极支持并参与学生发展指导工作的学校、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等。 

第九条 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2.经本分会秘书处审核,报请河北省创新教育学会批准。 

3.颁发会员证书,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条 会员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分会的各项活动,享受会员服务。 

3.对本分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4.优先获得本分会提供的资料、信息及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分会章程,执行本分会决议。 

2.积极参与本分会的各项活动,完成委托的任务。 

3.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4.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及除名: 

 1.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2.会员如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分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3.对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损害本分会利益的会员,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最高权力机构: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本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理事若干名。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负责处理日常重要事务。 

 第十六条 秘书处:秘书处为本分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执行理事会决议,对外代表本分会开展工作。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经费来源: 1.会费收入。 2.社会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经费使用: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九条 财务监督:本分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学会的监督,定期向会员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章程修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解释权: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生效日期:本章程自河北省创新教育学会批准之日起生效。